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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再次征求意见,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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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4日

      为了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协调,完善法律责任制度,《网络安全法》再次征求意见。其中,修正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中指出:

      

      一、

      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造成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局部功能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主要功能等特别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测或者安全认证不合格、安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网络安全法规日益完善、监管愈发严格的当下,保护网络安全成为每个人和企业的重要责任。天锐股份作为数据安全产品与服务提供商,能够从多方面助力企业保障网络安全:

      依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需履行相应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天锐股份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将法规要求细化为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确保企业在数据存储、传输、使用等各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利用其专业技术优势,为企业提供安全评估服务,定期检查企业网络安全状况,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协助整改,避免企业因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而面临法律处罚。

      防范数据泄露风险:鉴于数据泄露可能导致严重的网络安全后果,天锐股份通过其先进的数据泄露防护系统,帮助企业保护核心数据。如利用敏感内容检测技术,对企业文件服务器和终端电脑上的静态数据,以及各部门日常工作中的动态数据进行识别,智能判断其中的商业财产、产品数据、研发代码等敏感信息。采用数据加密技术,确保数据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未授权访问和窃取。为不同岗位员工设置精细的权限管理策略,限制员工对敏感数据的操作权限,降低因内部人员误操作或违规行为导致的数据泄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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