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机制,提升数据安全治理能力,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利用,释放数据价值。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提出,到2027年底,规则明晰、产业繁荣、多方协同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体系基本构建,数据合规高效流通机制更加完善,治理效能显著提升,为繁荣数据市场、释放数据价值提供坚强保障。
近年来,各行业、各地区积极开展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探索,通过数场、可信数据空间、数联网、数据元件、隐私保护计算、区块链等技术路线和应用实践,形成一批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解决方案。
为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方案》从明晰企业数据流通安全规则、加强公共数据流通安全管理、防范数据滥用风险等七方面做出若干部署。
对于企业数据安全流通,《方案》指出,支持企业通过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分析流通过程安全风险、制定分类分级保护措施等方式,提升数据治理能力。鼓励开展数据脱敏等研究,对于经脱敏等技术处理后,依据所属行业领域的分类分级标准规范重新识别为一般数据的,可按照一般数据开展流通交易。对确认为重要数据的,相关地区、部门应当及时向数据处理者告知或公开发布。
在公共数据安全流通方面,《方案》明确,有关地方和部门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应依据有关要求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加强关联风险识别和管控,保护公共数据安全。
根据《方案》,对于不涉及风险问题的一般数据,鼓励自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进行流通利用。对于未认定为重要数据,但企业认为涉及重要经营信息的,鼓励数据提供方、数据接收方接入和使用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安全流动。对于重要数据,在保护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可控可计量”等方式,依法依规实现数据价值开发。
打击利用数据开展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完善数据流通安全责任界定,能够让数据在合法、安全的框架内流通。对此,《方案》要求,数据提供方应当确保数据来源合法,数据接收方应严格按照要求使用数据,防止超范围使用。并鼓励供需双方在数据流通交易合同中约定各自权责范围,清晰界定权责边界。
(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