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网络数据的有序流动,强化网络安全的法治保障,需要充分发挥刑事规制的综合效能,着力构建科学的网络数据流动犯罪刑事规制体系。
在数字经济时代,网络数据成为重要的社会资源。网络数据的价值在于在其产生、收集、存储、利用等各环节间的流动,所涉法益也因之涉及个人、企业、社会、国家等各个层面。当前,网络数据安全面临的风险与日俱增,相伴而生的网络数据流动犯罪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网络安全和利用,对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亟需在刑事治理层面优化应对策略。
网络数据流动犯罪的特点及原因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某法院系统近五年350余份涉网络数据流动犯罪案件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网络数据流动犯罪呈现如下特点:一是罪名分散化。我国刑法规制网络数据流动犯罪的罪名,主要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实践中相关网络数据流动犯罪所辐射的罪名有10余个,如包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二是外延模糊化。作为信息的主要载体,网络数据在流动过程中与各类信息不断结合,使得外延不断扩大,并最终涵盖了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等其他构成要件要素,导致实践中对此类犯罪司法认定较为模糊,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客体集中化。实践中,网络数据流动犯罪所涉罪名较为分散,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占主体地位,其客体高度集中,主要表现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受保护权受到侵犯。究其原因,当前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法网较为严密,而对侵犯企业、组织、机构等主体的公共数据行为刑事规制明显滞后。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彭新林 石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