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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一公司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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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8日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快速发展,网站被篡改、网络系统被攻击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公司的网站被恶意篡改以及公司的网络系统遭受攻击,企业自身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工作中发现某电子公司系统登录页面被植入违法信息图片,扰乱网络空间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经调查,该公司既没有制定、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也没有部署网络安全技术措施。简单来说,即该公司网络系统在网络上处于“裸奔”状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关于网络运营者应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5000元。

      公安网安部门再次提醒网络运营者,要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

(来源:江西网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随着《网络安全法》及一系列配套政策的出台,企业在信息系统安全方面面临着更为严格的监管。通过实施等保制度,企业可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产品,有效防范外部攻击和内部泄露,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天锐股份作为业界领先的数据安全产品与服务提供商,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定制化的数据安全解决方案,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丰富的行业经验,从数据防泄露保护、终端安全管控、网络准入控制到态势感知等多个维度,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数据安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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